发布日期:2024-09-05 10:10 点击次数:67
(原标题:温岭海滨医院被罚款21000元)
金融界消息,近日,温岭海滨医院因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、过期、失效、淘汰的医疗器械,被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,并被罚款21000元。
据公告内容,主要违法事实是:因垫高咬合需要,温岭海滨医院于2023年2月12日向康健苗苗(杭州)医药有限公司购买了1支牙釉质粘合树脂,共计花费70元。但是到2024年6月1日,该医院还使用这支已过期的牙釉质粘合树脂用于口腔诊疗。这违反了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,根据第八十六条第(三)项之规定,可以考虑从轻处罚,最终决定没收过期的牙釉质粘合树脂1支,并罚款21000元。
温岭海滨医院违反了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,构成了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、过期、失效、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违规行为。经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理后,决定对其进行罚款,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。
主体名称温岭海滨医院处罚决定书文号温市监处罚﹝2024﹞945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-07-04处罚内容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;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,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;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,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产停业,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,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,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,并处所获收入30%以上3倍以下罚款,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;罚款金额(万元)2.100000没收违法所得0.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-违法行为类型温岭海滨医院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、过期、失效、淘汰的医疗器械案处罚依据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;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,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;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,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产停业,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,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,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,并处所获收入30%以上3倍以下罚款,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: (三)经营、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、过期、失效、淘汰的医疗器械,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; ;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:因垫高咬合需要,当事人于2023年2月12日向康健苗苗(杭州)医药有限公司购买了1支牙釉质粘合树脂,共计花费70元。截至案发,牙釉质粘合树脂(生产日期2022年11月30日,使用期限18个月,已过期)正常放置在口腔科的操作台上。2024年6月1日,当事人使用过期牙釉质粘合树脂用于口腔诊疗。<br/> 行政处罚种类、依据、内容:当事人使用的牙釉质粘合树脂已过期,其行为违反了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,根据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八十六条第(三)项之规定,且案发之后,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,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,可以考虑从轻处罚,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以下处罚:1.没收过期的牙釉质粘合树脂1支;2.罚款21000元。<br/>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: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,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。处罚机关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108132346714XT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本文源自:金融界
作者:天眼君丰云配资